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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17   浏览量:1036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是指证券、期货的投资大户、会员单位等利用手中持有的大量资金、股票、期货合约或者利用了解某种内幕信息等优势,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联合买卖”是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共同对某种股票或者期货合约进行买进或者卖出的行为。“连续买卖”是指行为人在短时间内对同一种股票、期货合约反复买进卖出的行为。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他人通谋,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在自己卖出或者买入股票或者期货合约时,另一约定人同时实施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期货合约,目的在于虚假造势。这样的行为反复进行,就可抬高该种股票、期货合约的价格,最后,行为人就能以高价将该种股票、期货合约卖出,获取暴利。这种行为会使其他投资者对股市或者期货市场产生极大误解,导致错误判断而受损,对证券市场秩序破坏力很大。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证券、期货委托、报价、交易等职务便利,人为的压低或者抬高证券或者期货价格,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等。

  行为人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的;多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股票、期货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秩序的;给其他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刑法第182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如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有关信息严重失实,而引起股市混乱的,为过失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

  (二)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显然,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有关证券投资者在不真实情况的诱导下可能或实际作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证券交易行为,因而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大多数为证券、期货投资者或从事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虚假证券、期货行情,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可见,一方面,两者的诱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证券、期货行情,后者是虚假信息或不真实的交易记录,另一方面,被骗者的主观过错存在着差别,前者的诱骗具有间接性,后者的诱骗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骗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要高些,相应地承担更大的责任。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罚金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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