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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制度中财产的分配顺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336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中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

  (1)执行过程及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执行费用);

  (2)基于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的优先受偿权;

  (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申请参与分配的具体要求

·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及清偿顺序

·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 民事执行中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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