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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制度中财产的分配顺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336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中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
(1)执行过程及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执行费用);
(2)基于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的优先受偿权;
(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