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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保证金的交纳与悔拍保证金的处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527
参拍人交纳保证金是司法或商业拍卖中的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一方面改变过去小额财产不交纳保证金的做法,明确一律交纳保证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另一方面为防止门槛过高而影响部分潜在竞拍人的参与,《网拍规定》第17条确定保证金上限不得超过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下限不得低于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而保证金的交纳,原则上通过在线支付或在支付系统中冻结的方式,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直接交纳。
考虑到一般民事合同中保证金具有的订约和履约的功能,当事人对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有较明确的预期,可参照处理。同时考虑到保证司法拍卖的严肃性,悔拍者的行为导致司法拍卖因其个人原因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正常实现,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悔拍者应承担一定的后果,故明确悔拍后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以弥补相关的损失。
关于不予退还的悔拍保证金的用途。《拍卖变卖规定》第25条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网拍规定》在上述规则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因目前网络司法拍卖不存在佣金的问题,故悔拍保证金除可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外,仍有剩余的,可依次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做到专款专用,即因特定案件执行中拍卖而产生的悔拍保证金,在支付拍卖费用及弥补差价后,可以视为该案件的执行款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以保证债权的实现。这客观上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若悔拍后重新拍卖的价款高于首次拍卖,则悔拍保证金可以直接用于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此处所谓“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多数情况下是指除拍卖程序所涉执行案件外,其他以财产所有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如果也已经对拍卖财产采取了轮候查封等措施的,悔拍保证金在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后仍有剩余款项的,也可以冲抵该案的执行款。
该条款中的“本案”,主要指启动拍卖程序的执行案件,但有时也可作扩张解释。若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对本案的执行款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并符合法定的参与分配条件时,该申请执行人可视为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同等地位,对悔拍保证金的处置有同等权利,可以按比例冲抵其案件的执行款。
此外,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 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的职责及禁止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