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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及送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58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作出裁定,如果没有送达同样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对找到财产但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和成年家属等而不能直接送达的,如果一味强调送达就不符合实际。执行财产没有必要一定要找到人,只要依照程序就可以产生效力,否则就要受制于被执行人,对申请人不利。
(2)在协助执行情形下,只要有三个行为即封条、裁定和送达之一就应当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