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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自愿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9 浏览量:2379
第三人加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民法理论称之为“债务加入”。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承诺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且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人因作出前述承诺被人民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因为,第三人如果向人民法院表达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对其执行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之后,其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则,不应支持。第三人表达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书面的,且必须向人民法院作出。如果仅仅是向当事人作出类似承诺,则只能由当事人和第三人自主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