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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诉讼费用的交纳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329
其他诉讼费用,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日出庭,但是他们因出庭而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应得到补偿。误工补贴按当地同行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来决定,差旅费一般不超过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补贴标准,此费用的实际支出应由当事人负担,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
在具体适用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因此,上述规定中的“翻译人员”专指在涉及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要求而为其提供的外语、外文翻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