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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宜保存物品的保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2314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对欲保全的财产进行直接的查封和扣押。但是对于某些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就不能简单地查封、扣押。比如皮大衣等冬季用品,如果采取了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的方法,几个月的诉讼周期过后,皮大衣等冬季用品已经无法销售,这将使申请人遭受很大的利益损失。又比如对生猪、海鲜等鲜活物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财产保全期间需要进行喂养,需要聘请人管理,既增加了开支,又带来了风险。而且一旦鲜活物品死亡,又会引起新的纠纷,由谁承担责任也不明确。因此,对此类物品一般不宜采取查封、扣押的保全方法。还比如水果、蔬菜等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因气候或其他自然原因不宜长久保存,因此也就不应当采取扣押、查封等方法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对此类不宜采取查封、扣押的方法进行保全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