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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超标保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0   浏览量:2325  
 

  实践中,存在明显超标保全的问题,损害了债务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保全,落实中央提出完善依法保护产权制度的要求,在财产保全中体现“善治”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禁止超标保全:

  (1)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2)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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