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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勘验现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8   浏览量:2645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有些是无法移动或者难以携带、搬运到法院的。这些物件有时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就需要对这些物品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等,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

  (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2)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当事人应当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勘验物件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前来参加。比如,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局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派人参加。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参加勘验工作,有利于勘验工作准确、顺利地进行。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3)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勘验如涉及到搜查他人人身或隐私物品,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与尊严。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4)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 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答复的规定

·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通知及由实际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出庭的规定

·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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