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资格及其义务
证人是指就其亲自经历或知悉的案件事实向法院陈述证词的案外人。在我国,证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人是我国所特有的规定。单位证人不同于自然人证人,其不具有感知案情的特性,其作证的方式通常是单位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出具书面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单位证人的作证方式:“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一、自然人证人资格
作为自然人的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亲身经历或知悉案件事实。不具有亲自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不能作证。
(2)能够正确表达意思。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实践中往往将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缩小了证人的范围。事实上,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具有证人资格。比如,聋哑人可以用文字表述其看到的事情,盲人可以证明他听到的事实。至于某些对事实有一定理解和表达能力的儿童,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人。
(3)与本案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即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二、自然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作为例外,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由于证人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本单位人员作证时,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以保证证人能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