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896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这里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适用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一、诉讼代表人产生的程序

  1.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数人诉讼时,发现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这里的权利人,是指主观上认为自己享有权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范围具体确定,如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但是公告并非必经程序。是否公告,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权利人登记。人民法院在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应首先确定当事人的人数,然后才能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要求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众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权利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权利人放弃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参加推选诉讼代表人的活动,但不影响其享有的实体权利。

  3.产生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只能从登记的权利人中产生。登记的权利人如果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代表人;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当争取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或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尽量不要采用指定的方法。

  诉讼代表人人数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代表被代表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在被代表人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行使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不能履行职责,就应当予以更换。例如,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应及时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尽职责,不能维护被代表人合法权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合谋,损害被代表人利益,被代表人要求更换的,也应及时予以更换。更换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商定。更换后的新的诉讼代表人继续原诉讼代表人的职责,原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新的诉讼代表人有拘束力。

  三、裁判效力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判决、裁定生效后,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必须按照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再行起诉。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对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只写明诉讼代表人,其他当事人列入法律文书所附的登记名单中。法律文书除送达登记的人外,还应当公告,以便未登记的权利人知晓诉讼已结束。

  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可以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所谓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裁定,是指适用该判决、裁定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判决中确定的确认、给付的原则,至于具体确认、给付多少,则视权利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在审理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事后提起的诉讼时,法院发现前诉中的裁判确有错误,此时应当中止后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前诉进行再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 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

· 普通的共同诉讼与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区别

· 普通的共同诉讼

· 必要的共同诉讼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9453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