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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概念及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985
共同诉讼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的诉讼。根据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就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主要是使共同参加诉讼的人都参加到诉讼中来,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并且避免法院对同一事件的处理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共同诉讼就其实质来讲,是诉的合并的一种形式,即是一种诉的主体合并,它与诉的客体合并是不同的。诉的客体合并,是一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出几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此外,共同诉讼与其他诉的合并也有所不同,如第三人参加诉讼引起诉的合并,被告提起反诉引起诉的合并。
共同诉讼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原始的原因和后发的原因。原始的原因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原告起诉或两个以上的被告应诉。除此之外,也可能发生诉讼进行到某一阶段的时候,由一对一的诉讼转化为共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诉讼进行中,原告或被告死亡,由数个权利义务承担人承担其诉讼权利和义务,数人参加诉讼而形成共同诉讼;
(2)诉讼进行中,追加当事人而形成共同诉讼;
(3)诉讼进行中,法院将分别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而形成共同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