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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的承认、反驳及反诉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889
1.承认诉讼请求,是指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表示认可。承认诉讼请求,有的是无条件的,即承认对方提出的事实或者全部请求;有的是附条件的,即只是部分承认对方的请求。比如,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并承诺如数偿还,这是无条件承认;如果被告只承认借款关系存在,但提出所借款项一部分用于原告的利益,应当予以抵消,这就是有条件承认。被告人承认诉讼请求,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仔细分析,判断有无原、被告相互串通、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然后决定可否将该种承认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承认诉讼请求不同于自认。自认的对象是事实,自认后并不一定导致败诉;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则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或支配,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通常会导致败诉。
2.反驳诉讼请求,是指被告提出证据或者理由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实现审判上的保护所采取的一种诉讼手段。反驳诉讼请求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从实体上反驳,即以实体法的规定为理由,反对原告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比如,以合同法为根据,提出合同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应当判决撤销合同。一是从程序上反驳,即以程序法的规定证明原告违反了诉讼程序的要求。比如,提出本案属于行政争议,原告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反驳诉讼请求,应当仔细听取,认真分析,反驳无理的,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说服教育;反驳有理的,查证属实后,应予采纳。
3.反诉,是指诉讼开始后,本诉的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人为被告提出的具有对抗性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排斥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反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被告人对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将原告与他人一起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反诉。(2)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必须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3)反诉必须在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在诉讼开始前或裁判作出后,无所谓与本诉相对的反诉。(4)反诉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被告人在其他法院起诉,无所谓本诉反诉。
反诉与本诉具有关联性,人民法院可以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同时,反诉又具有独立性,提起反诉的被告人不仅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而且,反诉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原诉继续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1)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2)主体不同,反诉只能由被告提起,而反驳的诉讼权利属于双方当事人。
(3)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4)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则只是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