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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769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基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如果没有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也就不会有诉讼权利、义务的转移,也就不会有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审判实践中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形包括: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过程中与另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设立了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了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就要承担原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是要注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企业法人破产,由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处理,清算组织还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因此,清算组织是该破产企业的诉讼权利义务承担者。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都可能发生。在民事诉讼中,不论何时发生承担诉讼权利、义务,都是新的当事人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程序是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开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新当事人有拘束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范围及其认定

·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处理程序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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