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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639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有诉讼权利能力,又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则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形。诉讼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分,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进行与他们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地进行诉讼活动。与其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必须进行诉讼时,也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且精神正常,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上也就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其他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因此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的取得与消灭与其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是完全一致的,即自依法成立时产生,至撤销时终止。在具体涉讼时,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