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民事诉讼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444  
  

  合议庭由若干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活动中的具体运用。为体现民主审判,保证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一个合议庭成员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少数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然后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要按照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制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是不公开的,合议庭成员应独立自主地评议案件,除书记员参加记录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评议或旁听。评议笔录对外保密,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及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941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