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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6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债务人是公民,则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管辖

·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

·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

·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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