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2018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是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例如,火车相撞、脱轨;汽车倾覆,撞击了其他车辆、人员;轮船相撞、沉没;内河航船撞坏了码头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亡;航空器坠毁;因排油、抛物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等。因这些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即事故发生后,车辆第一个停靠站)、船舶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后,船舶第一个停靠港或者沉没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即飞机、飞艇、卫星等最先降落地或者因事故而坠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一般侵权纠纷的管辖

·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公司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 票据纠纷的管辖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4132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