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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695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总结审判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法律的具体适用进行司法解释;审理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所作出裁判的上诉案件;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任务以及其最高审判机关的法律地位看,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应当是极少的。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不在于审理第一审案件,而是指导和监督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制定司法解释。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的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将难以实现,这对当事人来讲,缺少必要的程序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以下两类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这类案件通常具有普遍意义,而这类案件的审理又往往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