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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738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就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制度。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中,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有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民事检察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一、监督范围

  (1)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发现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2)民事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同级检察院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3)民事执行活动。《民事诉讼法》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就使得人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监督方式

  (1)提起公诉。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诉法规定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2)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抗诉是检察监督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最为常见和典型的职能表现形式。抗诉一旦提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3)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检察建议制度,将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建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认为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确有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同级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自行纠正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与抗诉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消减法检对抗,也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同级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功能。它与抗诉的法律后果和提起层级均不同,属于一种柔性的监督方式,不具有当然引起再审的强制效力。

  (4)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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