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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785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建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确定审判程序制度、诉讼程度制度和执行程序制度的基本准则;也是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基本点。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决定于制定这部法律的立法政策和这部法律调整其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基本原则,在涉外程序中规定了一般原则,在一些制度中又规定了具体原则。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是,基本原则是总体指导性和适用原则。具体原则是在该制度中适用性的原则。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均从属于基本原则,体现基本原则的精神,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在适用法律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适用规定,无明文规定的,根据原则和法理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从基本原则建立的基础、包含的内容和具有的功能来分析,可将诸多的基本原则进行如下的分类:
以审判权为基础的基本原则。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系列的审判程序制度中,指导法院的审判活动。
以诉权为基础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依法处分原则;调解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系列的诉讼程序制度中,指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以法律监督权为基础的基本原则。如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不同的基本原则出于同一的立法取向,反映一定的诉讼模式,体现诉讼的基本规律,因而是相互协调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协调,决定审判程序制度与诉讼程序制度之间协调,使诉讼按照其规律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