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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及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29   浏览量:616  
  


  当事人既是案件所涉事实的亲历者,同时亦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决定了当事人陈述一方面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为了使当事人的陈述能够更好地发挥事实证明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诚信原则的规定出发,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以及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处罚,以促使当事人能够谨慎、诚实地陈述事实情况。

  (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这是对当事人的陈述的基本要求,这意味着虚假陈述、断章取义的陈述不为法律所容许。

  这里规定的“真实”是指主观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当事人陈述应与其主观认知相一致,当明知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与事实相符,不进行否定性争论。这里规定的“完整”强调当事人陈述不能是片面的、局部的,应该是对案件事实完整的陈述。如果当事人对部分事实进行陈述,对其他事实进行隐瞒,这样的事实是经过省略加工的无法完全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进而妨碍法院发现真实,影响法院的正确裁判。要求当事人完整陈述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刻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但这种完整性是有边界的,也就是不能要求当事人忽视自己的主张和诉讼资料的提出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则,而陈述全部事实。

  (2)对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这时需要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则要由审判人员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变更陈述的理由、当事人诉讼能力、证据情况及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判断,可以结合当事人年龄、智力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质、法律意识等因素进行考量。

  (3)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处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的,不仅应当承担证据上的不利后果,还应当承受公法上的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制裁。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种法律后果上的规定,是当事人真实义务成为真正的义务,而不仅仅体现为一种诉讼上的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质证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

· 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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