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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145  
  

  我国1986年加入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起对我国生效,是目前最完善最全面的国际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在加人时,我国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即我国只承认在缔约国境内作出的对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二项对“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作了解释。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由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如果国外仲裁机构所在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如果国外仲裁机构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同我国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如果国外仲裁机构所在国既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又与我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关系,则应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民诉法解释》对具体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作了规范。

  (1)对外国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2)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为两年。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临时仲裁庭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百四十四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五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百四十六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我国法院的裁判及仲裁机关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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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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