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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及审理期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387  
  

  1.答辩期间。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即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间三十日。

  答辩期间为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变更。但是若被告确有实际困难的,则允许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则由人民法院视申请延期的理由是否正当而定,如同意延期,延长的天数也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斟酌决定。

  2.上诉期间。在实践中,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的情况,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对双方当事人的送达方式、期限及上诉期间、答辩期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1)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间均为30日。该上诉期间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才能引起上诉程序的发生,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即丧失上诉权,原审判决和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期间分别为15日或10日。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审理期间。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受国内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的约束。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不受6个月审理期限的限制,第二审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不受3个月审限的限制,第二审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不受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的限制。

  对涉外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期限作出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涉外案件中,往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国外,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处理完诉讼上的许多事项。比如,人民法院向我国领域外送达诉讼文书,请求外国法院代为调查取证,所需时间都会比较长。还有在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上诉期方面,本身就有较长的法定期间等。因此,审理涉外案件的时间就相应较长并且不易确定。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审判实际出发,并不意味着审理涉外案件可以无期限地拖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各程序阶段规定的期间进行,尽可能使案件及早审结。

  同样基于上述理由,《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受3个月再审审查期间的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六条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涉外民事诉讼不便管辖原则及其适用条件

· 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

· 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手续

·  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其认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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