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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国际条约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684  
  

  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就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书面形式的约定。国际条约有双边国际条约和多边国际条约之分。双边国际条约,是指两个国家间签订的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等。多边条约也称公约,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如1965年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向外国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主权国家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体现了它自己的意志,各成员国具有信守条约并付诸实施的义务。

  在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理解民事诉讼中国际条约的适用:

  (1)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就应遵守条约的规定,承担条约中规定的义务。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承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如果不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对我国无任何约束力,人民法院也不予适用。

  (2)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冲突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3)对于国际条约中声明保留的条款,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比如,我国加入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对采用邮寄方式在我国境内进行送达等条款作了保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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