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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04 浏览量:940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0〕20号
【发布日期】2020-12-29
【实施日期】2021-01-01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修改变更】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
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
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司法解释作如下修改:……
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将答复内容修改为: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