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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09 浏览量:1046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5号
【发布日期】2004-06-21
【实施日期】2004-06-28
【时间效力】已被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