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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07 浏览量:597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在法定的诉讼标的额以内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审理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特殊类型,两者在适用标准、适用范围、审理期限、生效规则等方面均有差异。
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瘦身版”,以小、简、快为特点,对标的额小、争议小、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通过简化程序、高效优质地快审快结,并实行一审终审,实现简化诉讼程序和不减损当事人诉权相结合,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司法效果。小额诉讼程序不仅将极大提升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更是我国民事司法程序走向现代化的时代标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为:
(1)小额诉讼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而且只适用于审理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也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特殊的简易程序,因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首先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即小额诉讼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如果不符合这一条件,即使标的额非常小,也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即只有金钱给付性质的案件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谓金钱给付类案件,一般是指当事人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案件。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涉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在涉及财产利益的范围上能够明确认定,而除金钱给付财产纠纷以外的那些财产利益,如果转换为金钱数额来加以确定就可能增加程序的复杂性,比如要不可避免地通过对有关财物的鉴定、资产评估等方法来加以解决,若超出了一定标的金额,就可能导致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故与小额程序的特点与性质不相吻合。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除给付金钱请求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且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其他适用条件的,也可以考虑适用该程序审理。
(3)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立法对标的额标准确定方式采取了“比例制”,这是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采取“比例制”,可以有效适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实现动态调整,确保“小额”的标准因地制宜、合理妥当。
这里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对于持续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计算方法的,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的金额总额作为标的额。
此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在适用本条时应注意,本条只是确定了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基数,具体标的额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为上限,对于案件标的额超过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海事法院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九十八条 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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