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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及一般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1916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相对独立的程序阶段,二者的审理对象、法律依据、裁判标准、主要功能均不同。一个完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包括三个阶段,再审申请的受理、再审事由的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再审审查程序包括上述前两个阶段,民事再审审理则指第三个阶段。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进入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再审审查具有权益救济、预防监督、再审过滤、矛盾化解等多重功能,再审审理则主要发挥了纠正错误和化解矛盾的功能。

  在再审申请的受理阶段,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发现再审申请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解释说明,申请人拒不补正材料并且坚持提出申请的,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对于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再审申请登记受理,此后即进入再审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的,作出再审裁定,进入再审审理阶段。

  1.审查的范围。审查范围仅限于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对再审申请人未主张的再审事由一般不予审查。但是,发现案件存在危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明显地对第三人合法权益构成损害的除外。

  2.审查的方式。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有三种审查方式:

  (1)直接裁定。这是指人民法院仅通过审查当事人或案外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就可以直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该种审查方式一般适用于再审事由明显成立或者明显不成立的情形。例如超过再审申请时间、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种类,因而可以直接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

  (2)调卷审查。这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调取、查阅原审卷宗,再认定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调卷审查是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审查方式。

  (3)询问当事人。这是指人民法院在调阅卷宗的基础上,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通过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完成再审申请审查。但对于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既可以是单方询问,也可以是双方同时到场。

  3.审查结果的处理。经审查,法院应依不同情形作以下处理:

  (1)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在原审裁判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况下,与再审的申请及审查不发生中止执行程序的效果不同,法院一旦作出再审裁定,原则上亦应在裁定书中写明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及劳动报酬等情形可以除外。

  (3)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一些特殊情形的发生会使得继续审查已不可能或没有意义,需要予以终结,《民诉法解释》第四百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⑴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⑵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⑷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⑸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⑹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即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4.审查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需要延长审查期的,须由本院院长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四百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 民事诉讼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处理

·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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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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