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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1973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裁判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这一“6+6”的申请再审期限属除斥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断、中止的情形。

  申请再审期间本质上属于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之一,应在受理阶段作审查,避免明显过期限的案件进入再审审查程序,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当侵扰,影响程序安定。由于这两个“6个月”的起算点不同,则可能导致已经超过前一“6个月”期限的当事人,在援引一般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同时,又附带“新证据”等特殊再审事由,从而规避申请再审期限,使案件得以受理并获得法院审查。对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实践中,对于超过前一“6个月”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一方面在受理时,要严格把关,对明显故意以新证据等四项特殊事由规避期限的,不予立案;另一方面,在审查程序中仅审查其属于后一“6个月”的特殊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再审查其他再审事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申请期限

· 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 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的法定事由

· 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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