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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申请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170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调解书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调解协议内容合法为基础的。如果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调解就缺乏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有对案件再行审理的必要。因此,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两点:

  (1)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包括两种情形:其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即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法院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则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其二,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即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人民法院不得强迫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接受。如果法官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则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

  (2)调解书违反合法原则的。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一是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即程序上合法;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基本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即实体上合法。

  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此六个月属除斥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断、中止的情形。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调解书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介入。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觉得确有必要进行再审,就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是,人民检察院不能对调解书提起抗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 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的法定事由

· 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及与申诉的区别

·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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