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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及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3390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决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职权行为。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本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判决、裁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即使有错误,也不存在再审问题。二是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也包括适用法律上的错误。“确有错误”仅是一种假定,是否真正有错误,还必须经过再审加以确定。但“确有错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人民法院在理解这一点时,要充分考虑程序安定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之间的平衡。

  (3)提起再审必须是需要再审。“需要再审”是指案件存在“质”的错误,例如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裁判主体不适格等,对于仅有些微瑕疵的案件则不需要再审。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有以下方式:

  (1)本法院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此,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有权对本院已生效的错误裁判、调解书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提起再审

  院长认为生效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决定,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的提交权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权在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审判监督权,否则再审程序不会发生。这主要是基于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和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监督机构,而法院院长是本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导者和监督者,是审判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并负责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所以,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提起再审,必须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完成,二者缺一不可,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个人专断,避免各类弊端的发生。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它负责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行使其审判监督权,对案件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审,即将下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提到本院自己审判;二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其下级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而且对其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权。因此,发现其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提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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