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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启动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2301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所遵循的诉讼程序。监督和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其性质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裁判的一种补救性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情况: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检察机关抗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1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3)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13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