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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复查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0-22   浏览量:28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作出生效裁判结果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为了便利当事人申请监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同级监督的优势,缓解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工作中“倒三角”难题,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了“同级受理”原则。实践证明,“同级受理”原则基本符合检察监督工作实际。但“同级受理”原则客观上也导致法律规定的抗诉权在上级检察院,同级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是否有终局性的疑问,即在坚持“同级受理”原则的情况下,一律不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也有不合理之处。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吸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复查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复查范围,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并在当事人申请复查期限、检察机关办理复查案件期限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启动方式。包括依当事人申请复查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复查两种方式。

  (二)复查案件范围。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经检察机关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5)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6)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下级检察院作出的是抗诉决定或者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则不允许被申请监督一方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因为如果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其可以在法院的再审程序中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没有启动再审程序,则其权利不受影响,自不必申请复查。

  上述规定的初核,在本质上是程序性审查,与民事检察部门的实体审查不同。经初核,可以排除一些明显不需要进行复查的案件,减少这部分案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审查这一环节,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申请复查的期限和次数。当事人应当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申请复查限于一次。这样规定,是为了尽快定分止争,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避免终而不结,反复申诉的情况出现。

  (四)审查与处理。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五)审查期限。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对复查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民事提请抗诉的适用情形及程序

· 民事抗诉的适用情形及程序

· 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受理审查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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