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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2 浏览量:873
旅游消费是最终的消费,也是大众化的消费。因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难免发生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由于旅游业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涉及一百一十多个行业,同时还涉及工商、安监、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质监等二十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当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时,往往会遇到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的现象,如在旅游过程中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等,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所以旅游法在对旅游业管理体制的规定上,采取了与其他许多法律略有不同的规定方式,即没有规定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而是明确在中央一级,由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在地方,则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所谓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接受、处理旅游者旅游投诉的政府机构。按照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一级政府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即这个机构对外代表本级政府统一受理旅游投诉,而不应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二是这个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既可以由政府在现有的投诉受理机构中指定,也可以是新设立的专门负责旅游投诉受理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时,应当明确该机构的工作职责。按照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受理旅游投诉。即旅游者向政府提出的旅游投诉,统一由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受理的规章制度,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旅游投诉的受理工作。二是开展相关的处理工作。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在接到旅游者提出的旅游投诉以后,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投诉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