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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的行为规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2   浏览量:1711  
  

  旅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对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二人。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二人,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实际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所谓“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监督检查人员正好为“二人”;二是指监督检查人员为“二人以上”。对行政执法中现场检查人员的人数提出要求,并非只是旅游法有此规定,我国许多法律都有此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等等。明确要求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监督检查人员之间相互监督制约,保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其人身安全,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换言之,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的,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行为,即不是依法执法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即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拒绝,没有予以配合的义务,并且不会为此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出示证件,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所谓“证件”,也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统一制作并颁发给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的证件。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资格证明,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的工作证件和合法凭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出示证件,是我国许多法律明确提出的要求。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等等。明确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出示合法证件,向被检查人表明执法者的身份和执法的合法性,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防止他人假冒执法人员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没有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换言之,监督检查人员没有出示合法证件的,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行为,即不是依法执法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即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拒绝,没有予以配合的义务,并且不会为此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收费、参与旅游经营活动的规定

· 对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 旅行社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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