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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1 浏览量:1314
旅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所谓许可,是指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众提供服务,所从事的职业和工作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因而国家要求从事这些职业或行业的公民和组织具备特殊的资格和条件,在这一领域设立许可的目的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因此,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为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法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如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行社应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同时,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情况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直接与旅游者打交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同时,导游和领队等作为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受旅行社委派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相应的业务规则。为了规范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旅游法作了一些规定。如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因此,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情况的,依法予以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此项属于“兜底”性条款,即除了上述三项外,旅游主管部门还有权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 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代理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以及导游服务费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