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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可以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9 浏览量:1329
旅游法第六十九条对旅行社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作了具体规定:
(1)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旅行社负有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合同中已承诺的旅游服务的义务,一般不能委托他人履行义务。这是因为旅游服务属于一项专门服务,对旅行社的经营能力有专门的要求,否则无法保证旅游合同的切实履行。特别是,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游者未同意其转移合同义务时,旅行社擅自委托他人履行合同义务,难免出现旅行社有偿出让合同牟利的现象,这将严重损害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旅游者一方的利益。实践中出现的“收钱人不服务,服务人不收钱”的怪现象,就极大地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旅行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实践需要,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合同义务,并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包括地接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地接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旅行社应当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以便地接社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接待义务。旅行社还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2)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地接社应当按照组团社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和组团社与地接社订立的委托合同提供服务。地接社应当严格按照与组团社的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在餐饮安排方面,旅游团用餐必须安排在旅游定点接待餐厅,餐厅环境好、卫生整洁、餐食分量足、软件服务好;应当严格执行确认计划中用餐标准,不得擅自更改;导游应当仔细核对餐标、菜品数量、质量、分量,督促餐厅搞好接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