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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9 浏览量:1102
包价旅游合同一旦签订,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因其主观原因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1)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2)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3)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4)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当然,实践中旅游活动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取消、旅游景点因特殊原因暂停开放、旅游目的地城市因突发骚乱无法游览等。因上述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致使旅行社不能按照约定的行程安排旅行的,应当允许旅行社对行程安排作合理的变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仍无权擅自变更,而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或者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