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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旅游经营中商业贿赂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7 浏览量:1033
随着我国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部分旅游经营者为了追逐高额利润或者获得市场地位,在商业活动中采取贿赂等行为,破坏了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影响了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旅游法加强了对旅游经营者商业贿赂行为的防治。
一、旅游市场禁止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及经济都有着严重的危害,对旅游市场的长远发展同样也有着严重的危害。商业贿赂阻碍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当部分旅游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获取交易机会,守法的旅游经营者就会丧失公平竞争的机会,难免遭受巨大的损失。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导致不正当竞争盛行,使旅游市场中的商品和服务不能依其自身质量的好坏及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正常交易,旅游市场正常的资源配置功能无法实现。另外,它还增加了旅游交易成本,这些成本最终都会计算在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上,一方面加重了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负担,另一方面这些增加的成本也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从而损害旅游消费者的权益。由于商业贿赂大多采用账外暗中进行,还使得腐败及经济犯罪日益严重。
鉴于商业贿赂的巨大危害,我国在立法上重视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但这些规定较为宽泛,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将商业贿赂的范围限定在商品购销领域,没有涵盖服务领域。因此,原有的法律规定还不能完全满足旅游市场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旅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二、旅游经营中的商业贿赂
旅游经营中的商业贿赂可以界定为:旅游经营者在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旅游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在认定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贿赂行为的主体为旅游经营者,即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第二,贿赂行为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经营者应当明知自己给予贿赂的行为是为了获得有利的交易机会,收受贿赂的经营者也明知对方给予贿赂的动机。
第三,贿赂行为侵犯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违反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四,贿赂行为发生在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包括给予贿赂和收受贿赂两类。给予贿赂,是指旅游经营者为了在交易中获得优势地位,给予相关单位以及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其对交易的影响力,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所谓“不正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所谓“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还包括出国考察、工作机会等隐性利益。通常而言,给予贿赂多发生在旅游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受贿赂多发生在旅游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
三、商业贿赂与有关经营行为的界分
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市场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时候会假借经营行为的名义,例如促销费、咨询费、打折等,给防治商业贿赂增加了难度。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旅游经营中的贿赂行为与经营行为进行区分。
(1)回扣。回扣,通常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服务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2)折扣。折扣,是指商品、服务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服务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并如实入账。接受折扣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所谓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不以明示并如实入账形式的,就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3)佣金。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并如实入账。接受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佣金中的明示和如实入账,与折扣中的含义基本一致,不以明示并如实入账形式的,同样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4)附赠。附赠,是指在商品、服务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为实现交易而向交易相对方提供一定限额的现金或财物的行为。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品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没有禁止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