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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信息的变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5 浏览量:1108
1.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是取得导游证的条件。因此,如果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导游实际已经不再具备取得导游证的条件,不再属于合法持证导游。特别要提醒导游的是,如果此时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属于非法从事导游执业活动。
2.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1)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2)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实践中,导游与某家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某个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很有可能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因此,规定了3个月的缓冲期,即如果在3个月内更换单位或者行业组织的,应当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如果不再从事导游业务或者3个月内没有更换单位或者行业组织的,应当申请注销导游证,否则旅游部门将直接注销导游证。如果注销导游证之后还想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3)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导游从事导游业务由旅行社委派,而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即为导游证申领地,也通常为导游的经常执业地。虽然实行导游证网上审批制度后,导游相关信息已经互联互通,但对导游的日常监管、服务和培训等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如果导游在甲省办理的导游证,但经常工作地点却在乙省,即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如果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不一致,不但自身更换导游身份标识、参加培训等不方便,也不便于旅游部门的监管和旅游者权益的保障。因此规定,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也应当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导游受旅行社委派作为全陪带团赴异地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不属于此类情况。二是规定导游据此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并非重新审批核发导游证,与导游证全国通用制度并不冲突。导游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后,相关转出地、转入地的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变更相关信息,均不得无理拒绝。
(4)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导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