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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安排出入境游全程陪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5   浏览量:1118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涉及出入境管理、海关等多个管理环节,跨越境内外不同环境,对团队组织管理工作的要求相对较高。考虑到出入境游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旅游法第三十六条作出强制性规定,即: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1.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应当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出境旅游领队人员,是指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所谓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2.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全程陪同导游,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领队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这里的组团社是指接受旅游团(者)或海外旅行社预订,制定和下达接待计划,并可提供全程陪同导游服务的旅行社。这里的领队是指受海外旅行社委派,全权代表该旅行社带领旅游团从事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

  全程陪同导游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全陪导游人员是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对所率领的旅游团(游客)的旅游活动负有全责,因而在整个旅游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实施旅游接待计划。按照旅游合同或约定实施组团旅行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单位的执行情况和接待质量。 (2)负责旅游过程中同组团旅行社和各地方接待旅行社的联络,做好旅行各站的衔接工作。 (3)组织协调工作。协调领队、地陪、司机等各方面接待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配合、督促地方接待单位安排好旅游团(游客)的行、游、住、食、购、娱等旅游活动,照顾好游客的旅行生活。 (4)维护游客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转达或处理游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解答游客的问询,介绍中国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展市场调研,协助开发、改进旅游产品的设计和市场促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十条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领队从事领队业务,应当接受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委派,并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第三十四条 领队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手续,协调、监督境外地接社及从业人员履行合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不得从事领队业务。

  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 旅行社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安排违法旅游项目和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不得作虚假宣传的规定

· 出境旅游者和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以及擅自分团、脱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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