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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当提供的旅游公共服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0   浏览量:1073  
  

  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提供旅游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职责。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即对政府应当提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旅游交通便捷服务、旅游便民惠民服务等旅游公共服务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政府应当提供的旅游公共服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所谓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是指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信息,并回答旅游者相关询问的环境或者条件。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者以及促进旅游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以满足旅游者对相关信息的需要。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是政府为提供旅游公共服务设立的,而公共服务具有无偿性,因此,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应当无偿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和旅游指示标识。所谓旅游咨询中心,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信息,并回答旅游者相关询问的机构。所谓旅游指示标识,是指用以传递旅游信息或者吸引旅游者注意力,被设计成文字或图形的视觉展示,包括景区介绍牌、景区名牌、景观介绍牌、配套设施指示牌、景区游览路线引导牌、友情提示牌、安全管理标识牌、景点游览图、旅游交通指示牌等。

  在现代越来越复杂的空间和信息环境中,及时、方便地获取旅游信息,解决旅游有关问题,对旅游者顺利进行旅游活动十分重要,而旅游咨询中心和旅游指示标识的设置,可以使旅游者及时、方便地获取旅游信息,解决旅游有关问题。因此,本条要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和旅游指示标识。同时,旅游者出发、到达、中转的交通枢纽,以及商业比较集中、吸引众多购物者的商业中心,是旅游者集中的场所。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能够更好地为旅游者服务;景区是旅游者进行游览等旅游活动的地方,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能够使旅游者顺利进行旅游活动。因此,本条要求设置旅游咨询中心的场所是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指示标识的场所是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

  第三,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所谓旅游客运专线,是指运送旅游者到某地进行某项旅游活动的专用的运输线路。所谓旅客中转站,是指旅游者中途转换交通运输工具的地方。

  在旅游资源丰富的地方,吸引到当地进行旅游活动的人数众多,旅游者要参观游览的地方也较多。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能够方便旅游者到达景区,方便旅游者在不同的景区之间往返。为使旅游者享受更好的服务,本条规定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旅游发展的资金支持的规定

· 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的规定

· 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

· 国家和旅游经营者对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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