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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划的编制以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9   浏览量:987  
  

  旅游与多个方面相关联,要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和保障至关重要。为此,旅游法第二十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旅游业发展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关规划的编制以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了对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会对城乡的空间布局产生影响,会需要使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因此,要进行某一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首先该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必须已体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之中。否则,就不得进行该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而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对于提高对旅游者的吸引力、增加旅游者的满意度,从而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证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能够顺利进行,本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第二,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不可或缺,对旅游者及旅游活动而言,也是如此。例如,没有道路和交通工具,旅游者就难以出行;没有供水,旅游者的饮食安全和卫生条件就难以得到保证;没有供电,旅游者的许多活动就会受到限制;没有环保设施,就会因为环境恶劣而使旅游者拒而远之。即使是旅游资源极为独特、丰富,对人们能够产生极大吸引力的区域,如果没有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这些设施的条件不好,也难以吸引大量的旅游者。由于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职责并不属于旅游主管部门,而是属于其各自的主管部门,因此,本条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 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和专项规划的规定

· 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的规定

· 出境旅游者和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以及擅自分团、脱团的规定

· 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所负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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