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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发展规划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关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9   浏览量:949  
  

  旅游涉及多个行业,与多方面相关联。旅游发展规划是安排旅游业发展及相关事项的专项规划,而其他一些方面也有自己的规划。为了处理好旅游发展规划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关系,旅游法第十九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发展规划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关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涉及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时,必然要处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此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而不得与之不一致甚至与之相冲突。

  第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所谓城乡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城市、镇、乡、村庄的空间布局、发展布局、用地布局、规模控制、功能区分、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等所作的统筹安排,它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涉及空间布局、发展布局、用地布局、规模控制、功能区分、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等时,必然要处理与城乡规划的关系。此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而不得与之不一致甚至与之相冲突。

  第三,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所谓环境保护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涉及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时,必然要处理与环境保护规划的关系。此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而不得与之不一致甚至与之相冲突。

  第四,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除上述规划以外,我国一些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水土保持法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海岛保护法规定了海岛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规划,渔业法规定了水域利用的统一规划,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港口法规定了港口规划,水法规定了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森林法规定了林业长远规划,草原法规定了对草原的规划,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防沙治沙法规定了防沙治沙规划,防洪法规定了防洪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涉及这些自然资源时,必然要处理与相关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关系。此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而不得与之不一致甚至与之相冲突。

  第五,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除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规划外,我国一些有关人文资源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例如,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涉及这些人文资源时,必然要处理与相关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关系。此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而不得与之不一致甚至与之相冲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 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的规定

· 出境旅游者和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以及擅自分团、脱团的规定

· 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所负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 禁止旅游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干扰他人旅游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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