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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2   浏览量:1845  
  

  旅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建立和完善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有利于加强政府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和服务能力,有利于旅游者合理选择出游地点,回避旅游安全风险,确保旅游安全。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的级别及其划分标准,风险提示信息的内容,风险提示的法律后果,风险提示信息的发布主体、程序和方式。

  一、全风险的级别及其划分标准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二、风险提示信息的内容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三、风险提示的法律后果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1)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2)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4)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风险提示信息的发布主体、程序和方式

  (1)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2)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 旅游行业组织的工作职责

·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的规定

· 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及督办规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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