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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9   浏览量:1461  
  

  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合理的规划。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旅游法第十七条对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和长远性的安排,它是在分析规划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和特征的基础上,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指导方针、主要任务、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的指导文件。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和出口带动来发展经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表明这种发展方式再也难以为继。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少、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发展旅游业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2009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第一次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要求。因此,发展旅游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发展旅游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规定。今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其中。

  第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所谓旅游发展规划,是指国家或地区为发展旅游事业,对旅游业发展及相关事项进行的宏观性、战略性和长远性的安排,它是指导和协调旅游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旅游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许多方面,如果各有关方面不能相互配合和协调发展,旅游业就难以正常和顺利发展。为避免旅游发展中的盲目性,使旅游业和相关行业相互配合、协调发展,使旅游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使旅游业能够持续发展,有必要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在规划的指导下来发展旅游业。

  根据本条的规定,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主体,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它们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同时,当旅游资源位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并且对该旅游资源从整体上利用而不是分割成不同的部分进行利用,能够达到更好的旅游效果、提升旅游的品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的,对该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或者由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商,编制整体利用旅游资源的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 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所负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 禁止旅游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干扰他人旅游活动的规定

·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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