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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中的支付令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9   浏览量:1238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引人支付令制度,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强化调解的作用。

  一、适用支付令的范围

  仅限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

  需要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一定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

  二、申请支付令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数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由于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是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劳动者一般只需要提供调解协议书就可以。

  2.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因此,劳动者可以按照这一条确定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

  劳动者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一般来说,申请支付令属于本法列举的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范围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4.审查和决定。

  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如果调解协议不合法的,裁定予以驳回。

  5.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

  对于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申请执行。

  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及规则

·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构成及职责

· 劳动争议协商制度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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