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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9   浏览量:1274  
  

  一、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不具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也就是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

  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调解组织参与下达成的,调解员代表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员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组织也得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调解协议才生效。因此,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也就是说可以理解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样规定,主要不是从调解结果上强化调解的作用,而是着重确立调解原则,从完善调解制度本身加强调解工作,而不是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证调解的有效性。

  二、特定内容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现实劳动争议中,大量发生的就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这类争议一般比较简单,标准明确,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不存在别的债务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的要求,可以通过支付令的方式解决。

  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引入支付令制度,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二是为了强化调解的作用,部分地解决了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一定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

  三、经置换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也就是说,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审查,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仲裁调解书,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置换的调解协议就具有了法律强制执行力。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构成及职责

· 劳动争议协商制度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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