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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遗产份额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4 浏览量:872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对于自然人而言,其民事权利能力仍然以“始于出生”为原则,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法律认可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胎儿自然就有了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胎儿可以成为遗产继承人。胎儿继承的前提是出生时为活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不存在保护的对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基于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保留份额的继承分为两种情况:
(1)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
(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由其依法继承。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即娩出时为活体,之后死亡的,保留的继承份额为其遗产,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 转继承的适用
· 继承通知的规定